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发布时间:2025-09-16 10:01:22|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8年7月16日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事宜进行第二次公告,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2)规划背景: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地处海宁市西部,位于长安镇高新区。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上一轮规划环评编制工作于2015~2020年间开展“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规划,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根据《海宁市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具体方案》(海委办发[2021]33号),本轮整合提升后,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的园区名称、管理机构、规划范围、规划定位发生变动。同时,由于近期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和“三线一单”相继更新,上位国土空间布局及环境准入条件、管控要求均发生变化,因此园区内空间布局和产业分布也将随之调整。
(3)规划概况: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范围为北至新塘河,东、南、西至长安镇界。规划总用地面积为20.2平方公里。产业定位是以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为主,通用设备制造、计算机、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纺织等为辅。发展定位为高新技术孵化基地、集约化发展示范区、创新驱动战略高地、可持续发展新模式。
水环境:根据规划实施前后用地布局变化情况,结合规划区污水收集情况,区域内各类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均收集排入盐仓污水处理厂处理。而雨水一般较为清洁,直接排放不会对地表水水质造成明显影响。
大气环境:根据本次环评预测结果可知,规划实施后,预测区域中常规污染物保证率日均浓度和年均浓度均能符合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特征污染物在叠加现状背景值后,叠加终值也均能符合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规划实施后,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环境影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因此大气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固废环境:规划实施后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均没有超过相应的处理处置能力范围,可得到妥善的处理处置,只要加强中间过程的环境管理,不会对环境造成大的影响。
声环境:在规划区工业企业的规划、选址、立项阶段,必须首先把好关,使声源与敏感建筑物适当远离。对于今后规划区新引进的企业,应通过各设备噪声治理,结合车间、厂房特点优化厂区的平面局部等技术和管理手段进行噪声控制,使厂界噪声达到规定标准。尤其是工业区与居住区距离较近的,对工威廉希尔williamhill官网业企业噪声防治必须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考虑在企业与居住区之间的缓冲带及绿化隔离带等优先建设。在此基础上,规划实施后基本可保证噪声排放达到相应功能区的标准要求。
《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总体规划》与相关法律和条例相符,规划总体目标和产业发展导向等方面符合国家、浙江省、嘉兴市及海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符合国家、长三角、浙江省、嘉兴市及海宁市相关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与《海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协调。本次规划总体功能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与《海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要求基本符合,本次规划建设用地开发与海宁市三区三线协调。
本次规划土地资源、水资源供应、集中供热、天然气供应、污水处理能力、供气能力、环境容量等基本能够得到保障。规划实施对重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总体不大。
本评价认为,《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在完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强化空间、总量和环境准入、严格执行资源保护和环境影响缓解措施后,该规划的实施不会降低区域环境质量,在环境保护方面总体合理。
在公示期间(2025年9月15日~2025年9月26日)公众可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和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交书面意见,联系方式请见第二、三条。公众发表意见请尽量留下您的真实姓名及基本情况(单位或住址,职业、联系方式等),以便根据需要反馈,必要时进行回访。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建议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