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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5-06-10 07:52:32| 浏览次数: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图1)

  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规定,现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1.公示时间:10天(2025年6月9日至6月18日)。2 .公示方式:琼中黎族苗自治县政府门户网站。3.公示意见反馈方式:(1)电子邮件请发送到:qzxswj@;(2)书面意见请邮寄至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虎头路35号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办公楼3楼水资源水土保持与水库移民岗办公室,邮政编码572900;(3)现场反馈请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虎头路35号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办公楼3楼水资源水土保持与水库移民岗办公室;(4)意见或建议应在公示期限内提出,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4.联系电线。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水增效,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9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水农水〔2019〕137号)、《关于全面开展农业水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琼水农水函〔2022〕98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水费征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琼水农水〔2023〕73号)、《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府办〔2017〕10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包括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对用水主体或管水主体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对用水主体实施农业节水取得成效给予奖励。本办法所指用水主体,是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水主体,是指负责末级渠系及小型农田设施运行维护、水费收取和供水管理的管护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其他供水经营组织等);用水定额,是指由县水务局根据《海南省用水定额》(DB 46/T449-2021)等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核定下达的用水指标;所指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是指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开展改革相关工作,并基本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的区域。

  第四条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对象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群众认可。补贴和奖励标准按年度动态调整,并与调价幅度、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相匹配。补贴和奖励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单元管理,收支统筹。

  第五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由县水务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组织开展,乡镇政府具体实施,各级管水主体、用水主体主动申请和配合。

  第六条精准补贴对象主要为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用水主体和管水主体,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随着农业水价改革的推进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适度考虑经济作物种植用水精准补贴。

  第七条精准补贴标准:粮食作物生产种植(不含育种、制种以及设施日光温室等高耗水作物)定额内用水,按照实际收取水费的100%给予全额补贴;计量条件允许的按方确定用水定额量执行标准,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按亩或亩次确定用水定额量执行标准。

  第八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初期,主要补贴管水主体水费收入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以及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的提价部分,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用水主体负担总体不增加。农业水价调整到运行维护成本后,不再直接补贴管水主体,并同步启动用水主体补贴退坡机制,逐步建立健全通过收取水费和财政补助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促进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

  第九条精准补贴按照“先收后补”的方式,不得直接抵顶应收水费。对于以下情形,暂不给予补贴:

  (四)未明确管水主体,未按实际水价和用水量收取水费,未开展工程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发放工作按照申请、审核、公示、复核、兑付等程序实施。

  (二)审核:乡镇政府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该年度或灌溉期内用水定额量、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型、灌溉面积和水费收缴情况等是否满足条件;

  (三)公示:乡镇政府将审核结果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复核:公示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将审核结果报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再次审核,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将问题反馈乡镇政府,重新调整公示后再报,审核确定后,汇总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县财政局复核;

  (五)兑付:县财政局复核后,将资金下达给乡镇,由乡镇兑付给用水主体或管水主体。

  第十一条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对象:采取工程节水、管理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

  第十二条节水奖励主要依据节水量、规模、成效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按节水方量核定奖励标准,也可按节水灌溉亩次、节水设施数量等确定奖励标准,原则上只对节水量(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10%以上成效较为显著的用水主体实施奖励。节水奖励标准:节水量在20%以上的,按用水价格的40%进行奖励;节水量在10%—20%(含)以内的,按用水价格的20%进行奖励;节水量在10%(不含)以内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节水奖励方式,可以选择现金奖励、水权回购、节水设施购置奖补、优先用水等形式,调动用水主体节水积极性。对于以下情形,不得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资金来源包括统筹整合各级财政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及农业用水收费,鼓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将奖补资金支出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县水务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并发布奖补实施方案,确定奖补对象范围、方式、环节、标准,审核水费收取情况;乡镇负责审核相关工作程序和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备性,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水费收取、管理和使用,监督奖补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复核水费收取情况以及奖补工作相关程序的合规性、相关资料的完备性。

  第十七条直接兑付的补贴、奖励由相应的被补贴、奖励对象支配使用,其他方式实施的补贴、奖励按有关规定使用。补贴资金原则上用于定额内用水运行维护支出,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农业节水支出或继续扩大节水规模投资,奖补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车辆、楼堂馆所建设、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八条各补贴、奖励申请主体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资金管理等合账,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水务、农业、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骗取、截留、挪用奖补威廉希尔官方网站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县水务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总结、提炼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建设成效、经验。

  县水务局将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的要求,对各镇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建设成效进行考核,并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有关指标的考核结果作为县财政安排资金绩效因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由县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评估实施效果,如需延续,按程序修订后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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